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章 各类关税法律业务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法律咨询服务 第三节 行政处罚 第四节 行政复议 第五节 行政诉讼 第六节 刑事辩护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关税是以进出口货物和进境物品为征收对象,由海关在进出口环节征收的税种。为了指导上海律师从事关税相关法律服务业务,规范和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和全国、上海市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特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旨在为律师从事关税相关法律服务提供借鉴和经验,是对律师执业活动的参考和提示,不能以此作为判定律师执业是否尽职合规的依据。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律师从事关税相关法律服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和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税收法定原则,相关服务不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三)应当符合关税法立法目的,合乎事理常规,不得为纳税人筹划虚假交易或其他不当行为; (四)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不得利用涉税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应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正直自律、审慎及时地提供相关法律服务,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行业形象。 第三章 各类关税法律业务 第一节 概述 第三条 关税法律业务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代理事项,必要时委托人应签署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应开具办理相关业务的文书。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第四条 律师从事关税法律业务,应当严格遵守《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及相关规定。 第五条 律师从事关税法律业务,不得帮助委托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行政、司法机关合法活动的行为。 第六条 律师应当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案件转委托他人。变更承办律师,需经委托人同意,并及时办理变更委托手续。 第二节法律咨询服务 一、申报前咨询 第七条 商品归类咨询 商品归类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商品归类是确定货物适用税率的基础,同时也直接影响到进口货物的关税负担。 律师应提醒委托人如实申报货物的组分、用途、功能等基本属性,避免因货物属性申报差错导致被海关认定归类申报不实,招致行政处罚。律师可协助委托人,根据相关归类规定,结合货物的组成成分、功能用途、物化性状、生产流程等客观事实,分析甄别所申报货物税则号列的合法性,或是否为归类规则明确规定,必要时,可协助委托人向海关提出归类预裁定。 第八条 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咨询 计税价格是海关确定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的基础。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以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确定。在实际操作中,根据进口贸易及货物的具体情况,可能需要将货物费用其他组成部分调整计入计税价格。以下为常见的调整情形: (一)特许权使用费的调整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人或其授权人关于专利、商标、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销售权的许可而支付的费用。特许权使用费未包含在货物贸易合同价格中时,可能需要调整计入计税价格, (二)转让定价的调整 转让定价是指有特殊关系的企业之间交易价格的安排,由于这些交易价格安排可能偏离市场公允价格,海关在审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时可能需要进行调整。 (三)协助费用的调整 协助费用是指买方为进口货物支付的除成交价格外的辅助费用,即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且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货物或者服务的价值。比如,在境外进行的为生产进口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相关服务的价值等,可能需要调整计入计税价格。 (四)其他计税价格要素的调整计入 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与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等,以及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销售、处置或者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等也可能需要调整计入计税价格。 根据委托人合同条款及实际发生的贸易相关费用,律师在委托人申报前可对成交价格的构成条件,以及可能存在的特许权使用费、协助费用等是否应税、特殊关系是否影响计税价格等开展审查评估,提醒委托人在进口报关单填制时如实填报,并根据相关规定及具体情况,向海关提供客观量化数据资料进行补充申报、缴税。 第九条 进口货物原产地咨询 (一)非优惠原产地的合规审核——最惠国税率 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国际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均适用最惠国税率。 在无法适用优惠的协定税率时,最惠国税率是企业进口货物能适用的最优惠税率,律师应提醒委托人注意留存证明其进口货物原产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等的相关凭证,如外包装说明、原产地证书等,避免被海关认定原产地不明而无法适用最惠国税率。 (二)优惠原产地的合规适用——协定、特惠税率 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国际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且符合国际条约、协定有关规定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特殊关税优惠安排的国家或者地区且符合国家原产地管理规定的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率。 适用协定、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需要向海关提交特定格式的优惠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用以证明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律师可在进口货物申报前,审查委托人的原产地证书或声明是否符合相关协定、特惠的特殊要求,避免原产地证书或声明的瑕疵导致无法享受优惠进口税率。对于未实现电子联网的原产地证书,律师应提醒委托人核实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 第十条 归类、价格、原产地的预裁定申请 预裁定申请是指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申请人可就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原产地或原产资格、进口货物计税价格相关要素、估价方法以及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事务向其备案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 (一)准备评估 律师根据企业提供的商品特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海关总署关于商品归类、价格和原产地事务的公告等相关规定,全面准备关于商品信息、技术规格、用途说明、产品图片、使用手册、材质分析报告等材料,并确保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规范。 (二)咨询沟通 对于复杂或存在争议的归类、价格及原产地问题,律师可协助委托人及时与海关就相关的问题进行沟通,明确海关归类、价格及原产地预裁定基本意见,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争议和处罚。 (三)协助申请 律师可协助委托人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之前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书》以及海关要求的有关材料;在海关预裁定审查过程中,律师可按照海关要求协助委托人补充相关的材料或者产品样品。 (四)行政救济 如委托人对预裁定决定不服,律师可以协助委托人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五)海关预裁定决定书后续管理 《预裁定决定书》有效期为3年。如所涉及的海关事务及商品等相关内容保持不变的,律师可协助委托人在《预裁定决定书》有效期截止日前30日至90日(自然日)内申请《预裁定决定书》的展期。 第十一条 保税货物内销咨询 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内销,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因故不再加工复出口,需要将保税料件、制成品、半成品等在境内销售,或转用于生产内销产品,也包括存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场所的保税物流货物的内销。 保税货物内销包括料件内销、成品(半成品)内销、边角料内销、残次品内销、副产品内销、受灾保税货物内销、不作价设备内销、保税物流货物内销等。 律师应提醒委托人,未经海关同意并补缴税款,擅自将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律师可协助委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内销申报时货物实际样态、保税监管方式以及是否构成成交价格等,综合分析申报内销价格的合规要素: (一)协助委托人就保税货物内销的定性予以法律确认; (二)内销申报前就内销产品计税价格的归类、计算标准提出建议; (三)协助确认申报资格,审核申报文件资料,协助委托人完成申报程序; (四)就保税货物内销全过程提供法律咨询,避免行政、刑事法律风险。 二、关税筹划 第十二条 关税专项优惠(减免税)咨询 根据国家政治、经济政策的需要,对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政策实行的关税专项优惠,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内外资鼓励项目、自有资金技术改造、重大技术装备、科技重大专项、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等。 (一)前期评估。 律师全面收集委托人性质、规模、技术研发等信息,对照国家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等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确定委托人可申请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收集委托人拟进口的设备情况,对照《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等,确定可办理进口税收优惠的进口设备清单及免税额。 (二)制定方案。 律师根据前期评估的情况,告知委托人可申请或不可申请的原因;如暂不符合申请条件,律师应在合法的前提下与委托人探讨开展优惠政策培育的可行性、经济性,并制定最终方案。 (三)协助申请 1.律师应为委托人提供进口税收优惠申请所需资料清单,告知注意事项; 2.律师可协助委托人撰写相关的申请文书; 3.律师应对委托人准备的资料进行审查,确保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4.律师应预估申请所需的时间,确保设备进口前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5.律师可代委托人向发改委、经信委、海关等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6.律师可协助委托人与办理机关进行沟通接洽,及时转告委托人,办理机关所要求补充的资料。 (四)免税进口设备的后续管理 在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内,律师应提醒委托人: 1.在每年6月30日以前向主管海关提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 2.减免税货物需要变更使用地点、异地监管、抵押、转让、移作他用,需获得主管海关的许可; 3.委托人发生分立、合并、股东变更、改制、破产、撤销、解散等情形的,应及时报告海关,补办相应手续。 第十三条 税政调研 委托人在进出口贸易中,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及相关进出口税收或贸易政策的设置不科学、不合理,与科技进步、行业发展和社会期望不相适,可通过进出口税政调研,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部门提出降税等税收政策调整建议。 律师提供税政调研支持服务事项可包括: (一)确定选题。律师应关注财政部、海关总署每年年初发布的税政调研的重点方向,根据委托人的性质,确定选题方向。 (二)确定调整建议。律师根据委托人的进出口货物特点,提出对某商品增列子目、删除子目、调整子目位置、修改子目名称,调整进口暂定税率,对某商品调整出口退税率、监管条件、增值税、消费税等。 (三)拟定调研报告。律师应熟练掌握税政调研报告的模式、撰写技巧,提出现行税则对行业的影响,强调税则调整可带来新质生产力的提升,在保证真实、准确的前提下,协助委托人拟定税政调研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