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涉企业系全国性第三方检测集团在津子公司(持有 CMA、CNAS 资质),因合法辞退员工遭前员工举报。本所受委托后快速厘定事实证据、指导整改并及时申请听证,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提出陈述申辩,最终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避免了行政处罚对企业招投标的实质性不利影响。本案由本所合伙人律师团队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