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形式】 2024 年 8 月,松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就《松江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草案)》)组织专家论证。8 月 6 日,邀请本所合伙人钟黎峰及会计师事务所、区财政会计学会专家共 3 人进行书面论证;8 月 12 日,3 位专家均反馈意见。 【论证意见】 (一)必要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 号)指出,要完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机制,有序扩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逐步实现国有企业应纳尽纳,依法依规收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新修订的《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沪府规〔2024〕4 号)文件精神,结合松江实际修订完善《管理办法(草案)》,是本区规范开展收益收缴工作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二)可行性。《管理办法(草案)》共五章十九条,分为总则、范围与比例、申报与核定、收益上交与违规处理、附则等五部分,内容涵盖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工作的各方面,区分不同企业类型、收益类别对具体工作流程、要求进行了细化规范,各相关部门和国有企业之间的分工明确,同时配备违规惩戒措施,具有实际可行性。 (三)科学性。为更好贯彻落实中央和本市有关工作要求,《管理办法(草案)》的修订充分考虑本区国有企业经营实际,根据《预算法》等上位法规定并结合历年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工作经验,对纳入国资收益收缴的范围、收益收缴比例和国有资本收益调入公共财政比例进行了明确,同时增加对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影响的处理方式,增强了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修改意见】 专家组经过审核提出建议:在时机成熟时,结合松江区实际,对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实行分类管理,区分"市场竞争类、功能保障类、公益性企业"等进行分类管理。以上建议被采纳;目前本区国有独资企业户数较少、且部分非监管企业未有明确分类,故《管理办法(草案)》暂未对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进行分类管理,此次无需修改具体条款,待今后条件成熟将予以考虑。 【来源】上海市松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松江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草案)〉专家论证情况的报告》,2024 年 8 月 19 日发布。本页为要点摘录,全文以区政府网站发布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