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除涉及老赖监事(代表公司)对董事提起的损害公司利益之诉的应对外,还涉及公司账务的审阅及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分红”及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公司、董事如何避免构成“拒执罪”的共犯,以及代理律师如何做好“利益冲突”防范工作。 一、案件背景 Y某一直担任上海X公司的股东、监事。Y于2023年10月因未履行生效判决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员。 W某为上海X公司的股东、董事。 Y某在失信后一直要求X公司及W某,对公司“利润”进行分配,且要求转入第三人名下账户内。 Y某对W某声称将拒不认可所有无票支出。 W因本案被诉前保全,导致个人名下经营贷还款产生逾期风险。 二、案件受理 董事W在知晓Y某已以公司名义向法院提起损害公司利益之诉2个月后,前往本所委托本案件(被告委托后大约半个月案件正式受理)。 经了解背景情况,本所委派钟黎峰律师代理本案。 基于损害公司利益办案经验,承办律师在受理案件时告知委托人(董事): 1、停止按照失信监事的指示,向第三人账户支付“分红”,以避免构成拒执罪的共犯; 2、建议聘任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机构)梳理公司全部收入流水、支出凭证,并严格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反映经营情况(以真实发生为原则,是否取得发票仅涉及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而不应影响账务处理);并将经第三方审定后的真实账务资料作为本案证据材料。 三、案件推进 1、X作为董事,以其名义召集公司股东会,审议变更监事的议案。(说明:一般情况下,若离立案时间较近而变更监事的行为,一般不会得到法院认同,案件会继续进行审理;而本案中,由于监事Y已在23年即成为失信人,根据《公司法》的立案精神,失信人不得当选监事,故本所倾向于认为在任监事在成为失信人时,当然丧失监事资格) 2、本案原告(公司)的代理人,系监事Y聘任。该代理人曾在另案中代表监事Y一方起诉公司(被法院判决驳回)。本案中,其继而代理公司,存在潜在利益冲突。 新监事选举产生后,新监事以公司名义发函至监事Y所聘任的公司律师,告知因该代理人存在潜在利益冲突、无法代表公司利益而解除委托代理关系。 3、被告董事W向法院提出答辩材料,认为Y在23年被列为失信人员时,便已丧失监事资格,无权提起本次监事代表诉讼,应驳回起诉。 公司股东会选举的新监事,以公司名义发函至法院,告知以新监事为本案中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并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4、根据第三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梳理情况,在真实反映支出的同时,对于无票支出,建议董事提请公司及时进行纳税调增并重新申报更正后的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消除了后续税务稽查风险、以及因本案而产生的税务举报风险。 5、梳理历次已进行的“分红”,基于公司更正后的报表(真实利润),确认“分红”的账务性质(利润分配还是其他应收款),明确Y收取的部分“分红”实际为超额分配,应返还至公司(将另案起诉)。 四、案件结果 本案经开庭审理后,法院最终认定Y已丧失监事资格,W以监事身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最终裁定同意撤回本案起诉。 本案涉及老赖监事(代表公司)对董事提起的损害公司利益之诉的应对,通过公司账务的审阅,破除以发票论支出真实性的误解,避免因原监事拒绝认可所有无票支出而疲于应对。另外,为防止税务举报所产生的风险,建议董事提请企业根据正确的报表及账册,向税务机关补缴企业所得税、向Y(另案)追回多支付的“分红”,并严格执行其他案件法院发来的协助执行通知,避免因协助逃避执行而使公司、董事构成“拒执罪”的共犯。而最终本案裁定准予撤诉的结果,也优于裁定驳回起诉(若驳回起诉,则对方可以上诉,进而会大大延长董事W诉前保全的解除时间) 【本案后续】 基于: 1)在本案进场中,公司账务已全部梳理清晰,具备审计、评估的条件; 2)原监事Y所持的公司股权已被司法冻结。 承办律师建议董事W与Y的其他债权人取得联络,并向执行法院申请司法拍卖Y所持的公司股权,以彻底解决Y因胁迫公司、W向其分红、逃避执行及后续再次提起股东知情权、损害公司利益诉讼的风险,使X公司回归正常经营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