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上海律师对个人所得税法理论基础和实务操作的理解,3月21日和3月22日,由上海律协资产与财务委员会、律师学院、上海律协税法业务研究委员会主办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以及税改背景下的税法服务机会展望-‘金税三期’系列活动之四”主题讲座在交通大学(徐汇校区)凯原法学院二楼东方会堂举行。钟黎峰律师应邀进行了“个税改革背景下的股权架构思路”的主题讲座。 钟黎峰律师分享了个税改革概要、常见的股权架构(VIE/红筹/双层爱尔兰)、ipo中的主要个税问题等。 其中关于个税改革,钟律师特别提及从大众角度,关注国地税合并、社保入税、起征点上调、专项扣除、综合制与分类制相结合;从专业人士(实质)角度,关注新版ITS的启用、税务机关权限扩张、居民个人的重新定义、从法律层面增加了个税反避税的法定依据。 关于股权架构设置,钟律师提及两个核心功能和目的,一是在于控制权(以同股同权为前提),二是通过设计股权架构,合理实现集团内税负成本最低。 对于税务筹划,钟律师提及几个重要方面,包括以合规为前提(税务优化与逃税不同);合理利用优惠政策、税收协定(以亚马逊、苹果、facebook为例);部分筹划活动并不能减少应交税费,而是通过递延或无限递延应缴纳的税费,从而从资金成本上节约成本;总局对税务筹划的界定(注意反避税风险)。 随后钟律师介绍了常见股权架构-红筹模式。返程收购模式,就是境内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以个人名义在离岸中心的避税地区(通常为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或BVI)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V),再以相关股权或资产对SPV进行增资扩股,然后返程收购境内企业的股权或资产,以SPV的名义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登陆境外的资本市场。钟律师指出,在10号文后,返程模式即被vie模式所替代。VIE模式,即主要业务或运营在中国大陆境内的公司,它们将境内资产或权益通过收购或协议控制等形式转移至在境外注册的离岸公司,而后通过境外离岸公司来持有境内资产或股权,然后再以境外公司的名义申请在境外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模式。 接着钟律师介绍了红筹架构搭建的过程。在VIE结构下,钟律师解释,协议控制主体以及被控制主体之间需要通过订立一系列控制协议,以确立二者之间的控制关系。控制协议主要涉及经营管理控制权、资金注入和利益输出三个方面,通常包括:借款协议、独家购股权协议、 投票权委托协议、独家咨询和服务协议、股权质押协议、配偶承诺函等。钟律师强调,要用合理架构解决税务成本问题。 本次税法讲座获得现场200多名上海律师的热烈欢迎,现全部课件及讲课视频已上传至上海律协律师云课堂,本市律师可登录上海市律协APP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