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帮助被开除学籍的准大四学生恢复学籍、回归校园。 一、案件背景 G某原为上海X大学大三学生。 2024月5月,因在校外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上海市公安局F分局给予G某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并通知了其就读的X大学。2024年7月,因上述行政处罚已触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令)第五章第五十二条“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与开除学籍处分”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及学校校规,X大学给与G某开除学籍处分 二、案件受理 1、G某向本所寻求法律帮助时,律师介入时已过复议时效,寻求行政复议救济的机会已错过。 2、本案涉及教育权,可能引发潜在舆情(2023年FDU研究生嫖娼被开除起诉学校案的相应舆情)。 为避免引发不必要的舆情及炒作,同时也为当事人切身利益着想,本所在得到当事人不过激、不闹访、不利用媒体炒作的承诺后,决定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本所指派李栋楠律师推进本案。 三、案件推进 基于学籍撤销案件为同一行为的后续处置,涉及两起连环行政诉讼,恢复学籍的突破点在于撤销前案行政处罚。 基于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收到公安机关的答辩材料后,本所律师进行了仔细阅读并分析,发现公安机关在办案时存在三处重大错误,其认定的G某殴打他人事实认定不清,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存在违法。 同时,为防止开除学籍案件过诉讼时效,在前述行政诉讼案审理过程中,在取得当事人的授权下提前起诉X大学,并在诉讼过程中与X大学及法院积极沟通(包括前案情况),得到充分理解。 四、案件结果 前案行政诉讼庭审后,法院向公安机关建议实质化解行政纠纷。在本所、法院、公安机关的共同协助下,2025年4月,上海市公安局F分局向G某送达《撤销行政处理决定书》。 因开除学籍的事实依据已不存在,在后案中,X大学也同意撤销《开除学籍处分》,目前G某的学籍已正式恢复,现已重返校园开启大四的学习生活。 本案承办律师表示,教育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法律框架内,帮助一个迷途的大学生重返正确的道路、恢复学业,是律师体现自身社会价值的体现。